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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然而,除非以下條件獲符合,否則金融管理專員不得根據第(1)款指定某實體 —— (a) 金融管理專員認為,該實體發行指明穩定幣,或向穩定幣支付系統提供服務(視情況所需而定),是或相當可能會對香港的貨幣穩定或金融穩定事關重要; (b) 金融管理專員認為,該實體發行指明穩定幣,或向穩定幣支付系統提供服務(視情況所需而定),是或相當可能會對香港發揮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事關重要;或 (c) 在顧及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事宜下,金融管理專員認為應指定該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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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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