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金融管理專員在根據第(1)款指定某實體前 —— (a) 須向該實體發出書面通知,述明 —— (i) 金融管理專員指定該實體的意向;及 (ii) 作出該指定的理由; (b) 須在該通知中,指明一個自發出該通知當日後起計不少於14日的限期,而該實體可在該限期內,就為何不應作出該指定,向金融管理專員作出書面陳述;及 (c) 須考慮為施行(b)段而作出的陳述。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金融管理專員在根據第(1)款指定某實體前 —— (a) 須向該實體發出書面通知,述明 —— (i) 金融管理專員指定該實體的意向;及 (ii) 作出該指定的理由; (b) 須在該通知中,指明一個自發出該通知當日後起計不少於14日的限期,而該實體可在該限期內,就為何不應作出該指定,向金融管理專員作出書面陳述;及 (c) 須考慮為施行(b)段而作出的陳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