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某實體向穩定幣支付系統提供服務,如遭受任何顯著干擾 —— (a) 便相當可能會導致香港的貨幣穩定或金融穩定受到不利影響; (b) 便相當可能會對該實體提供服務的穩定幣支付系統造成顯著干擾;或 (c) 便相當可能會對香港的金融體系造成系統性干擾, 則就第101(2)(a)條而言,該實體向穩定幣支付系統提供服務,是或相當可能會對香港的貨幣穩定或金融穩定事關重要。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凡某實體向穩定幣支付系統提供服務,如遭受任何顯著干擾 —— (a) 便相當可能會導致香港的貨幣穩定或金融穩定受到不利影響; (b) 便相當可能會對該實體提供服務的穩定幣支付系統造成顯著干擾;或 (c) 便相當可能會對香港的金融體系造成系統性干擾, 則就第101(2)(a)條而言,該實體向穩定幣支付系統提供服務,是或相當可能會對香港的貨幣穩定或金融穩定事關重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