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就第101(2)(c)條而言,以下事宜須視為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事宜 —— (a) 某實體關乎發行指明穩定幣的業務運作,如遭受任何顯著干擾,是否相當可能會 —— (i) 削弱公眾對某穩定幣支付系統的信心; (ii) 削弱公眾對香港金融體系的信心;或 (iii) 導致香港的日常商業活動受到不利影響;或 (b) 某實體向穩定幣支付系統提供服務,如遭受任何顯著干擾,是否相當可能會 —— (i) 削弱公眾對有關穩定幣支付系統的信心; (ii) 削弱公眾對香港金融體系的信心;或 (iii) 導致香港的日常商業活動受到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