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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5條

穩定幣條例 第5條

第5條

就第101(2)(c)條而言,以下事宜須視為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事宜 —— (a) 某實體關乎發行指明穩定幣的業務運作,如遭受任何顯著干擾,是否相當可能會 —— (i) 削弱公眾對某穩定幣支付系統的信心; (ii) 削弱公眾對香港金融體系的信心;或 (iii) 導致香港的日常商業活動受到不利影響;或 (b) 某實體向穩定幣支付系統提供服務,如遭受任何顯著干擾,是否相當可能會 —— (i) 削弱公眾對有關穩定幣支付系統的信心; (ii) 削弱公眾對香港金融體系的信心;或 (iii) 導致香港的日常商業活動受到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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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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