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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7條

穩定幣條例 第7條

第7條

有關因素是 —— (a) 就發行指明穩定幣的實體而言 —— (i) 在該實體所發行的指明穩定幣的持有人當中,屬公眾人士的數目; (ii) 在一個正常營業日,以(或相當可能以)上述指明穩定幣處理、結算或交收的交易(其中任何部分在香港進行者)的估計總值及平均值;及 (iii) 在一個正常營業日,以(或相當可能以)上述指明穩定幣處理、結算或交收的交易(其中任何部分在香港進行者)的估計總數量及平均數量;或 (b) 就向穩定幣支付系統提供服務的實體而言 —— (i) 在一個正常營業日,該實體提供(或相當可能提供)的上述服務的估計總值及平均值; (ii) 在一個正常營業日,該實體提供(或相當可能提供)的上述服務的估計總次數及平均次數; (iii) 在一個正常營業日,以(或相當可能以)指明穩定幣處理、結算或交收的交易(涉及該實體所提供的上述服務者)的估計總值及平均值; (iv) 在一個正常營業日,以(或相當可能以)指明穩定幣處理、結算或交收的交易(涉及該實體所提供的上述服務者)的估計總數量及平均數量; (v) 該實體提供(或相當可能提供)的上述服務,對有關穩定幣支付系統的運作的重要性; (vi) 該實體提供(或相當可能提供)的上述服務的性質;及 (vii) 該實體提供(或相當可能提供)的上述服務或其同等服務,可否由其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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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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