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要求高級人員提供資料的權力
第103條
(1) 如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 (a) 金融管理專員有合理理由相信 —— (i) 某實體是第101(1)(a)或(b)條所述的實體;及 (ii) 金融管理專員將得出第101(2)(a)、(b)或(c)條所述的意見;及 (b) 金融管理專員基於其已有的資料,未能斷定應否根據第101(1)(a)或(b)條指定該實體。 (2) 金融管理專員可藉書面通知,要求任何屬金融管理專員所知悉或合理地相信是該實體的高級人員的人 —— (a) 將該通知所指明,金融管理專員認為對決定是否根據第101(1)條指定該實體屬必要的任何資料或文件,提供予金融管理專員;及 (b) 在該通知指明的限期內,以該通知指明的方式,提供該資料或文件。 (3)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款施加的要求,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