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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金融管理專員可藉書面通知,要求任何屬金融管理專員所知悉或合理地相信是該實體的高級人員的人 —— (a) 將該通知所指明,金融管理專員認為對決定是否根據第101(1)條指定該實體屬必要的任何資料或文件,提供予金融管理專員;及 (b) 在該通知指明的限期內,以該通知指明的方式,提供該資料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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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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