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資料予金融管理專員
第104條
(1) 在根據第101(1)條指定某實體時,金融管理專員可藉書面通知要求該實體,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供以下資料 —— (a) 該實體的董事及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b) 該實體的最高行政人員(不論其職稱為何)的姓名;及 (c) 關於董事、股東及最高行政人員的任何其他資料。 (2) 有關資料須在有關通知發出當日後的7日內提供。 (3) 凡根據第(1)款就某實體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供的資料,在該實體根據第101(1)條獲指定之後有任何改變,則該實體須在該改變出現當日後的7日內,發出書面通知,將該改變通知金融管理專員。 (4) 任何指明穩定幣實體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1)款施加的要求或違反第(3)款,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