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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根據第101(1)條指定某實體時,金融管理專員可藉書面通知要求該實體,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供以下資料 —— (a) 該實體的董事及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b) 該實體的最高行政人員(不論其職稱為何)的姓名;及 (c) 關於董事、股東及最高行政人員的任何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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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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