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根據第(1)款就某實體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供的資料,在該實體根據第101(1)條獲指定之後有任何改變,則該實體須在該改變出現當日後的7日內,發出書面通知,將該改變通知金融管理專員。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