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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第3條

為免生疑問 —— (a) 第(1)款所授予要求提供資料或文件的權力,包括要求提供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資料或文件的權力:金融管理專員認為,為斷定本條例是否或曾否遭違反,得到該資料或文件屬必要的;及 (b) 根據該款施加的要求,可指明資料或文件須以定期方式提供,或在任何時間提供,而不論金融管理專員是否有理由懷疑本條例正在、曾經或可能遭到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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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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