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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第1條

金融管理專員在諮詢某指明人士後,可藉書面通知,要求該指明人士向金融管理專員呈交符合以下說明的報告 —— (a) 由該指明人士委任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技術人員擬備;及 (b) 就以下事宜擬備:金融管理專員為更有效地執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職能而要求或認為合宜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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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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