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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7條

穩定幣條例 第7條

第7條

任何指明人士在看來是遵從第(4)(b)款時 —— (a) 交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簿冊、帳目或事物,或給予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回答;及 (b) 明知或理應知道該簿冊、帳目、事物或回答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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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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