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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金融管理專員可應指明人士的申請,批准某人獲委任為技術人員,以擬備根據第112(1)條所要求的報告,但前提是金融管理專員信納該人具有所需的資格、技術、經驗及資源,以獨立擬備該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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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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