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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14條

穩定幣條例 第114條

金融管理專員可向技術人員或指明人士施加要求

第114條

(1) 如某人(技術人員)獲指明人士委任以擬備根據第112(1)條所要求的報告,則本條適用。 (2) 金融管理專員可藉書面通知,要求指明人士 —— (a) 將該通知所指明,關乎技術人員的資格、技術、經驗、資源及獨立性的資料或文件,提供予金融管理專員;及 (b) 在該通知指明的限期內,以該通知指明的方式,提供該資料或文件。 (3) 金融管理專員可對技術人員及指明人士,施加金融管理專員認為對執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職能屬必要的任何其他要求。 (4) 如有以下情況,金融管理專員可要求指明人士終止有關委任:金融管理專員在顧及該技術人員的資格、技術、經驗、資源或獨立性後,認為該項委任不再合適。 (5) 任何指明人士沒有遵從根據第(2)款施加的要求,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年。 (6) 被控犯第(5)款所訂罪行的人,如確立該人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確保遵從該控罪所關乎的要求,即為免責辯護。 (7) 任何指明人士沒有遵從根據第(4)款施加的要求,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5,000。 (8) 在本條中 —— 指明人士 (specified person)具有第112(9)條所給予的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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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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