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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4條

穩定幣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有以下情況,金融管理專員可要求指明人士終止有關委任:金融管理專員在顧及該技術人員的資格、技術、經驗、資源或獨立性後,認為該項委任不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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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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