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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6條

穩定幣條例 第6條

第6條

被控犯第(5)款所訂罪行的人,如確立該人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確保遵從該控罪所關乎的要求,即為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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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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