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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有關作為是 —— (a) 在該通知所指明的時間內,在該通知所指明的地點,向該調查員交出該通知所指明符合以下說明的紀錄或文件 —— (i) 與有關調查有關,或可能與有關調查有關的;及 (ii) 由該人管有的;及 (b) 在該通知所指明的時間及地點,與該調查員會面,並回答該調查員可發問的關乎被調查事宜的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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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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