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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18條

穩定幣條例 第118條

調查員有權要求藉法定聲明核實回答等

第118條

(1) 凡任何人根據第117(1)、(3)或(4)條,向某調查員給予回答、回應、解釋或詳情,該調查員可藉書面通知,要求該人 —— (a) 藉法定聲明,核實該項回答、回應、解釋或詳情;及 (b) 在該通知所指明的限期內如此行事。 (2) 如任何人沒有遵從根據第117(1)、(3)或(4)條對其施加的要求,向調查員交出某紀錄或文件或給予回答、回應、解釋或詳情,而其理由是該人不知道或不管有該紀錄、文件或有關資料,則該調查員可藉書面通知,要求該人 —— (a) 藉法定聲明,核實該事實及理由;及 (b) 在該通知所指明的限期內如此行事。 (3) 第(1)或(2)款所指的法定聲明,可由有關調查員監理。 (4) 調查員在根據第(1)或(2)款對任何人施加要求前,須出示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116(3)條給予的指示或委任文本,以供該人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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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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