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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19條

穩定幣條例 第119條

調查員的報告

第119條

(1) 根據第116條獲指示或委任以進行某項調查的調查員 —— (a) 可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交該項調查的中期報告;及 (b) 如接獲金融管理專員指示提交中期報告,則須在接獲該指示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交中期報告。 (2) 根據第116條獲指示或委任以進行某項調查的調查員在完成該項調查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交該項調查的最終報告。 (3) 金融管理專員可在律政司司長同意下,發表根據本條提交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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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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