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即使本條例有任何規定,如以下條件獲符合,則不得根據第(1)、(2)、(3)或(4)款,就某行為針對某人提起刑事法律程序 —— (a) 過往已為施行第121(2)(b)條,就同一行為針對該人提起法律程序;及 (b) 有以下其中一種情況 —— (i) 該法律程序待決;或 (ii) 由於過往已提起該法律程序,因此不得為施行該條,就同一行為再次合法地針對該人提起法律程序。
穩定幣條例 第8條
即使本條例有任何規定,如以下條件獲符合,則不得根據第(1)、(2)、(3)或(4)款,就某行為針對某人提起刑事法律程序 —— (a) 過往已為施行第121(2)(b)條,就同一行為針對該人提起法律程序;及 (b) 有以下其中一種情況 —— (i) 該法律程序待決;或 (ii) 由於過往已提起該法律程序,因此不得為施行該條,就同一行為再次合法地針對該人提起法律程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