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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由於過往已提起該刑事法律程序,因此不得根據該條,就同一行為再次合法地針對該人提起刑事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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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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