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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調查員根據第117(1)、(3)或(4)條,要求任何人回答或回應問題,或給予解釋或進一步詳情,則該調查員須確保,該人已事先獲告知或提醒由於第(3)款的適用而施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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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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