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手令授權的人的權力及相關的罪行
第125條
(1) 根據第124(1)條發出的手令下所指的獲授權人,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在有關處所內被發現的某人,是在與正於或曾於該處所內經營的業務相關的情況下,受僱或獲聘用以提供某服務,則該獲授權人可要求該人交出符合以下說明的紀錄或文件,以供查驗 —— (a) 該人所管有的;及 (b) 該獲授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是根據本部可被要求交出的。 (2) 獲授權人可就根據第(1)款被要求交出的紀錄或文件 —— (a) 禁止在該處所內被發現的人 —— (i) 將該紀錄或文件移離該處所; (ii) 刪除、增添或以其他方式更改載於該紀錄或文件的任何事情;或 (iii) 以任何方式干擾該紀錄或文件,或致使或准許另一人干擾該紀錄或文件;或 (b) 採取該獲授權人覺得屬必要的任何其他步驟,以 —— (i) 保存該紀錄或文件;或 (ii) 防止該紀錄或文件受干擾。 (3) 任何人 —— (a)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1)款施加的要求或違反第(2)款所指的禁止;或 (b) 妨礙某獲授權人行使第(1)或(2)款所授予該獲授權人的權力, 即屬犯罪。 (4) 任何人犯第(3)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