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根據第124(1)條發出的手令下所指的獲授權人,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在有關處所內被發現的某人,是在與正於或曾於該處所內經營的業務相關的情況下,受僱或獲聘用以提供某服務,則該獲授權人可要求該人交出符合以下說明的紀錄或文件,以供查驗 —— (a) 該人所管有的;及 (b) 該獲授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是根據本部可被要求交出的。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根據第124(1)條發出的手令下所指的獲授權人,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在有關處所內被發現的某人,是在與正於或曾於該處所內經營的業務相關的情況下,受僱或獲聘用以提供某服務,則該獲授權人可要求該人交出符合以下說明的紀錄或文件,以供查驗 —— (a) 該人所管有的;及 (b) 該獲授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是根據本部可被要求交出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