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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人 —— (a)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1)款施加的要求或違反第(2)款所指的禁止;或 (b) 妨礙某獲授權人行使第(1)或(2)款所授予該獲授權人的權力, 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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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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