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紀錄或文件的銷毀等
第129條
(1) 本條適用於根據本部被另一人(提出要求者)要求交出紀錄或文件的人。 (2) 有關的人不得出於向提出要求者隱瞞能夠由有關紀錄或文件披露的事實或事宜的意圖,而銷毀、捏改、隱藏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紀錄或文件,或致使或准許作出該等作為。 (3) 任何人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
穩定幣條例 第129條
禁止紀錄或文件的銷毀等
(1) 本條適用於根據本部被另一人(提出要求者)要求交出紀錄或文件的人。 (2) 有關的人不得出於向提出要求者隱瞞能夠由有關紀錄或文件披露的事實或事宜的意圖,而銷毀、捏改、隱藏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紀錄或文件,或致使或准許作出該等作為。 (3) 任何人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