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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第1條

金融管理專員如信納 —— (a) 某受規管者已違反本條例的條文; (b) 某受規管者已違反由或根據本條例施加的規定或要求;或 (c) 某受規管者已違反對金融管理專員根據本條例批給、給予或發出的牌照、同意或其他文書附加的條件, 則可藉書面通知,針對該受規管者施加一項或多於一項第(2)款所述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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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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