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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38條

穩定幣條例 第138條

第7部的釋義

第138條

在本部中 —— 小組 (panel)指根據第139(4)條委任的小組; 小組成員 (panel member)指屬小組成員的人; 主席 (Chairperson)指根據第139(3)條委任為穩定幣審裁處主席的人; 申請人 (applicant)指根據第140(1)條向穩定幣審裁處轉介指明決定的人; 指明決定 (specified decision)指附表6第13條所指明的決定; 審裁處成員 (Tribunal member)指根據第139(2)(b)條委任為穩定幣審裁處成員的小組成員; 轉介 (referral)指根據第140(1)條向穩定幣審裁處作出的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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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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