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轉介 —— (a) 須以書面作出; (b) 須在以下期間內作出 —— (i) 如屬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13(6)(a)或(b)條作出的決定——在該條所提述的公告在憲報刊登後的30日內,或穩定幣審裁處容許的較長時間內作出;或 (ii) 如屬金融管理專員作出的任何其他決定——在申請人接獲金融管理專員就該決定所發出的書面通知後的30日內,或穩定幣審裁處容許的較長時間內作出;及 (c) 須述明覆核的理由。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任何轉介 —— (a) 須以書面作出; (b) 須在以下期間內作出 —— (i) 如屬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13(6)(a)或(b)條作出的決定——在該條所提述的公告在憲報刊登後的30日內,或穩定幣審裁處容許的較長時間內作出;或 (ii) 如屬金融管理專員作出的任何其他決定——在申請人接獲金融管理專員就該決定所發出的書面通知後的30日內,或穩定幣審裁處容許的較長時間內作出;及 (c) 須述明覆核的理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