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幣審裁處覆核
第142條
(1) 在接獲第140(4)條所述的公告或通知的文本及有關文件後,穩定幣審裁處須覆核有關指明決定,並在考慮覆核所據的理由後,穩定幣審裁處可 —— (a) 確認、更改或推翻該決定;或 (b) 將有關事項連同穩定幣審裁處認為適當的指示發還金融管理專員處理。 (2) 在覆核指明決定時 —— (a) 穩定幣審裁處須給予申請人及金融管理專員雙方陳詞機會;及 (b) 如任何事實已經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獲確立,穩定幣審裁處可裁定該事實已獲確立。 (3) 穩定幣審裁處須向申請人及金融管理專員提供其就覆核所作的決定的理由。 (4) 穩定幣審裁處就覆核所作決定是最終決定,不可上訴,但以法律論點上訴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