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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覆核指明決定時 —— (a) 穩定幣審裁處須給予申請人及金融管理專員雙方陳詞機會;及 (b) 如任何事實已經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獲確立,穩定幣審裁處可裁定該事實已獲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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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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