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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4條

穩定幣條例 第4條

第4條

任何人不得僅以遵從穩定幣審裁處根據第(1)款作出、發出、給予或施加的命令、通知、禁令或要求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為理由,而獲豁免遵從該命令、通知、禁令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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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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