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 (a) 穩定幣審裁處 —— (i) 根據第143(1)(c)條要求某人提供證據; (ii) 根據第143(1)(e)條要求某人回答任何問題; (iii) 根據第143(1)(f)條命令某人提供證據;或 (iv) 根據第143(1)(m)條以其他方式要求或命令某人提供任何資料;及 (b) 該證據、回答或資料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如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 (a) 穩定幣審裁處 —— (i) 根據第143(1)(c)條要求某人提供證據; (ii) 根據第143(1)(e)條要求某人回答任何問題; (iii) 根據第143(1)(f)條命令某人提供證據;或 (iv) 根據第143(1)(m)條以其他方式要求或命令某人提供任何資料;及 (b) 該證據、回答或資料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