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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45條

穩定幣條例 第145條

登記及強制執行穩定幣審裁處的決定

第145條

(1) 穩定幣審裁處根據第142條就覆核作出的決定須 —— (a) 以書面紀錄; (b) 由主席簽署;及 (c) 在原訟法庭登記。 (2) 根據第(1)(c)款登記的決定即視為原訟法庭的命令。 (3) 為在法庭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的目的,任何文件如看來是由主席簽署的穩定幣審裁處決定,如無相反證據,即視為穩定幣審裁處妥為作出的決定而無須提出關於其作出或簽署該決定的證明,亦無須證明簽署該決定的人確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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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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