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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如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43(3)條,則穩定幣審裁處可以該人犯藐視罪而懲罰該人,猶如該人犯藐視法庭罪一樣,而穩定幣審裁處在這方面所具有的權力,與原訟法庭所具有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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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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