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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第3條

上訴法庭可應申請人或金融管理專員的申請,命令擱置執行有關上訴針對的決定,而有關的擱置執行須受到在訟費、繳存款項於穩定幣審裁處或在其他方面上訴法庭認為適當的條件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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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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