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立規則的權力
第148條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訂立規則 —— (a) 就本部沒有規定而關乎根據本部轉介覆核或覆核的程序事宜或其他事宜作出規定; (b) 就為施行本部而發出或送達任何文件(不論如何稱述)作出規定;或 (c) 訂明任何根據本部規定須予訂明的事情。
穩定幣條例 第148條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立規則的權力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訂立規則 —— (a) 就本部沒有規定而關乎根據本部轉介覆核或覆核的程序事宜或其他事宜作出規定; (b) 就為施行本部而發出或送達任何文件(不論如何稱述)作出規定;或 (c) 訂明任何根據本部規定須予訂明的事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