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如 —— (a) 在金融管理專員執行在本條例下的職能的相關情況下 —— (i) 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及 (ii) 明知或理應知道該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 (b) 在金融管理專員執行在本條例下的職能的相關情況下 —— (i) 在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供的資料中遺漏任何要項,以致該資料在要項上成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及 (ii) 明知或理應知道該項遺漏會導致該結果, 即屬犯罪。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任何人如 —— (a) 在金融管理專員執行在本條例下的職能的相關情況下 —— (i) 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及 (ii) 明知或理應知道該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 (b) 在金融管理專員執行在本條例下的職能的相關情況下 —— (i) 在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供的資料中遺漏任何要項,以致該資料在要項上成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及 (ii) 明知或理應知道該項遺漏會導致該結果, 即屬犯罪。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