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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50條

穩定幣條例 第150條

簽署虛假文件

第150條

(1) 如任何人(甲方)為遵從由或根據本條例所施加的規定或要求的目的,而向金融管理專員交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簿冊、帳目或文件,則本條適用。 (2) 如有關簿冊、帳目或文件是由甲方以外的人(乙方)簽署,則在以下情況下,乙方即屬犯罪 —— (a) 乙方明知或理應知道該簿冊、帳目或文件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及 (b) 乙方明知或理應知道,該簿冊、帳目或文件是甲方為遵從由或根據本條例所施加的規定或要求的目的,而向金融管理專員交出的。 (3) 任何人犯第(2)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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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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