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有關簿冊、帳目或文件是由甲方以外的人(乙方)簽署,則在以下情況下,乙方即屬犯罪 —— (a) 乙方明知或理應知道該簿冊、帳目或文件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及 (b) 乙方明知或理應知道,該簿冊、帳目或文件是甲方為遵從由或根據本條例所施加的規定或要求的目的,而向金融管理專員交出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