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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持牌人或指定穩定幣實體 —— (a) 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作出表述,表示該持牌人或實體的能力或資格,已獲金融管理專員認可或保證;及 (b) 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准許任何其他人作出(a)段所述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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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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