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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52條

穩定幣條例 第152條

妨礙執行職能的人

第152條

(1) 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下,妨礙指明人士執行本條例下的職能,或妨礙指明人士協助另一人執行本條例下的職能,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 (2) 在本條中 —— 指明人士 (specified person)指 —— (a) 金融管理專員; (b) 金融管理專員的任何僱員、代理人或顧問;或 (c) 調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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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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