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內的虛假記項
第153條
(1) 如 —— (a) 任何進行受規管穩定幣活動的人故意和意圖欺騙地作出第(2)款所述的任何作為;及 (b) 該作為導致在有關的紀錄簿冊內或有關的文件內載有的任何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該人即屬犯罪。 (2) 有關作為如下 —— (a) 在或安排在任何紀錄簿冊內,或任何關乎受規管穩定幣活動的有關文件內,作出有關的人明知或理應知道是虛假的記項; (b) 遺漏在任何紀錄簿冊內,或任何關乎受規管穩定幣活動的有關文件內作出記項; (c) 更改、摘錄、隱藏或銷毀在任何紀錄簿冊內,或任何關乎受規管穩定幣活動的有關文件內的記項,或安排更改、摘錄、隱藏或銷毀任何上述記項。 (3)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 (4) 在本條中 —— 有關文件 (relevant document)就某受規管穩定幣活動而言,指該活動的業務、事務、交易、狀況、資產或帳目的任何報告、便條、文件或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