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並非牌照申請人的人,不得 ——
(a) 以任何措詞,描述自己為申請人;或
(b) 作出符合以下說明的表現或其他形式的自我顯示:該表現或自我顯示的方式,表示或合理地相當可能被理解為表示該人是申請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