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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55條

穩定幣條例 第155條

虛假聲稱自己是持牌人

第155條

(1) 並非持牌人的人,不得 —— (a) 以任何措詞,描述自己為持牌人;或 (b) 作出符合以下說明的表現或其他形式的自我顯示:該表現或自我顯示的方式,表示或合理地相當可能被理解為表示該人是持牌人。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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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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