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密規定
第156條
(1) 受涵蓋人 —— (a) 須將及協助將其在以下情況下獲悉的關乎任何人的事務的一切事宜保密 —— (i) 在執行本條例下的職能或施行本條例的過程中獲悉;或 (ii) 在協助另一人執行本條例的職能或施行本條例的過程中獲悉; (b) 不得將(a)段所述的任何事宜傳達他人,但該等事宜所關乎的人除外;及 (c) 不得容許任何人取用受涵蓋人在(a)(i)或(ii)段所述的任何情況下而得以管有的任何紀錄或文件。 (2) 在本條中 —— 受涵蓋人 (covered person)指符合或曾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 (a) 金融管理專員; (b) 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第5A(3)條獲委任以協助金融管理專員的人; (c) 執行在本條例下的職能或施行本條例的人;或 (d) 協助(c)段所述的人執行在本條例下的職能或施行本條例的人。 (3)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