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受涵蓋人 —— (a) 須將及協助將其在以下情況下獲悉的關乎任何人的事務的一切事宜保密 —— (i) 在執行本條例下的職能或施行本條例的過程中獲悉;或 (ii) 在協助另一人執行本條例的職能或施行本條例的過程中獲悉; (b) 不得將(a)段所述的任何事宜傳達他人,但該等事宜所關乎的人除外;及 (c) 不得容許任何人取用受涵蓋人在(a)(i)或(ii)段所述的任何情況下而得以管有的任何紀錄或文件。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受涵蓋人 —— (a) 須將及協助將其在以下情況下獲悉的關乎任何人的事務的一切事宜保密 —— (i) 在執行本條例下的職能或施行本條例的過程中獲悉;或 (ii) 在協助另一人執行本條例的職能或施行本條例的過程中獲悉; (b) 不得將(a)段所述的任何事宜傳達他人,但該等事宜所關乎的人除外;及 (c) 不得容許任何人取用受涵蓋人在(a)(i)或(ii)段所述的任何情況下而得以管有的任何紀錄或文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