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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6條

穩定幣條例 第6條

第6條

第(1)(m)款並不規定金融管理專員在任何民事法律程序中,披露金融管理專員可根據或已根據該款披露的資料,亦不規定金融管理專員就任何民事法律程序披露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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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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