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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如 —— (a) 明知 —— (i) 某項在第157(1)、(2)或(4)條所述的情況下作出的資料披露,已附加第157(5)條所指的條件;或 (ii) 某項為施行第159(1)(a)條而給予的同意,已附加第159(2)條所指的條件;及 (b) 違反該條件,或協助、教唆、慫使、促致或誘使他人違反該條件, 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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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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